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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〈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的通知

沪财税〔2014〕2号
2014-01-03

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〈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的通知

文号:沪财税〔2014〕2号

发文单位: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
发文日期:2014-01-03

索引号:SY00242785X0201400001

主题分类: 政策文件

名称: 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〈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的通知

状态:全文有效

各区县财政局、税务局,市财政监督局,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:

现将 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〈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3〕74号) 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
上海市财政局

上海市国家税务局

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
2014年1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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